执必有方(六):能动执行——如何在法院四查之外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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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查清被执行人财产,一般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这一财产查询过程通常被称为“四查”或“五查”。因法院执行局工作繁忙,如若四查无法有效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宗执行案件则往往会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终结本次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空有一纸胜诉判决,但无法获得实益。因此,如何在法院四查之外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何主动介入、参与强执案件的办理过程,则成为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本文拟结合笔者实操经验,分享几种可行的财产查询路径,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路径一:通过各类登记、备案平台查找财产线索
据笔者经验,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因数据互通原因,部分查控数据(如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真实情况可能有所差异,往往法院需另行委托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再行核实不动产信息;其二,则是法院四查系统并不覆盖全部财产登记、备案平台,查控结果可能有所缺漏。
对于查控范围缺漏的问题,申请人可以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找潜在财产线索。此类财产线索及对应查询平台如:
除上述平台之外,实际上申请执行人也可结合被执行人经营、消费特点以及财产特征,针对性的查找各类财产公示平台、机构,或者通过各类新闻、公告以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财产种类较多,对应平台、机构亦较细碎,本文本着不求“鱼”但求“渔”的宗旨,不加以详列。
路径二:检索裁判文书挖掘到期债权及财产线索
对于有裁判历史的主体,其既有裁判文书中可能会涉及大量的财产信息。举例而言,如被执行人曾作为原告胜诉对外享有债权的,该到期债权即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第三人(即到期债权的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对于裁判文书中列明被执行人为担保人的情形,如可了解到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还可考虑借此行使代位权,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于被担保主体的追偿权,以此也可扩大执行范围。
除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外,对于被执行人作为被告以及被执行人在另案被执行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可能记载有被执行人抵押、质押财产的情况、被执行人在另案被执行过程中自主申报、或被申报、被查询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线索均可为申请执行人所用。
路径三: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大执行范围
对于被执行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扩大执行范围,增加财产清偿的可能性,实践中常见的追加情形可见下表:
路径四:借助婚姻信息执行共同财产、发掘避债财产
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如该自然人婚姻关系处于存续过程中,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亦在被执行范围内。在此类情形中,除财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共同财产与登记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外,即使是登记于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仍可执行。对此类财产,则可结合婚姻关系起止时间、配偶名下财产的取得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且必要时申请执行人还可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的方式对共有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将财产全部归属于配偶一方,试图躲避债务、规避执行。此类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由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离婚协议,并在后续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撤销离婚协议的财产处分部分,以追回财产用以偿债。不过需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法院对于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婚姻信息及离婚协议的态度不一,不同地区的民政、档案机关对于律师调取婚姻信息及离婚协议的材料要求也不一致,因此存在无法调取相应信息的风险。
此外,对于共有财产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流程,本系列前文《执必有方(四):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上)》《执必有方(五):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简析(下)》已有论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路径五:善用调查令查询潜在财产线索,获取财产流转信息
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调查令是律师查找财产线索,或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情况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律师调查令可用于调取公司工商内档、税务资料及财务报表、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等等(不同地区、不同机关对于律师调查令的接受程度不一,相关财产信息能否凭律师调查令调取,应视不同地区、不同机关的政策而定)。
对于上述信息,除可获知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财产的情况外,还可以了解诸如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流转情况。在工商内档中原则上还可调取被执行人转让股权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此类流转信息、流转协议对于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摸排财产线索、后续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等权利索回财产有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财产线索。
结语
强制执行是一个由人民法院主导的法律程序,实践中多数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持被动姿态,被动等待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然而,在等待的过程中,便常常会遗落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线索,导致执行结果并不理想。因此,在执行案件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介入、参与执行过程,主动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核实财产线索便成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主要课题。对于人民法院四查之外的财产线索,应该来讲,本文提供的路径并不完善,笔者在此欢迎各位对本文的批评、指正、补充,以期为执行程序更好地贡献律师力量。
本文作者
马捷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jay.ma@cn.kwm.com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
马捷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稳健的出庭风格,熟悉与金融、证券相关的非诉法律事务,善于全面细致的发掘梳理证据、分析法律关系,进而妥善处理诉讼与非诉交杂的复杂商事纠纷。尤其在案涉多方、对抗激烈的复杂案件处理时能鞭辟入里,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和路径。马捷律师曾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大的争议解决案件,负责案件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能够提供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近年来马捷律师成功代理一系列最高院、各地高院的一二审案件,涉及资管、债券、两融、股权、建工、涉外纠纷等诸多领域。
宋滕昊
律师
争议解决部
感谢实习生朱雨娴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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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景中景 · Tillian Reeves